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例高发,福利岂能变“腐利”?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题: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例高发,福利岂能变“腐利”?
新华社记者 任玮 陈诺
挪专款奖金“任性”发、小圈子里“送温暖”、从“国字头”单位到基层乡镇……1月21日,中纪委通报了最近一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88起案例,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占比达20%,位列所有违纪行为第二位。
岁末年初,此类违规行为高发。正常发福利为何屡屡异化为违规“谋福利”?如何在确保职工合理福利待遇同时,斩断“腐利”之手?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以过节名义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等行为有所收敛,但远未禁绝。
中纪委公布的最近一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的案例中,具有本行业、部门特色的“靠山吃山”“雁过拔毛”型违规较为普遍。
例如,西藏昌都丁青县卫生局原副局长格桑扎西从卫生服务中心日常收入中“抽钱”发放福利;广西东兰县轻工总会将企业上交的管理费5万元以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北京市朝阳区红十字会将“红十字应急救护教育讲师团”专项经费,以其他名义在企业预存使用……
领导“吃肉”职工“喝汤”,在这些案例中,领导干部往往“吃大头”。云南大理州祥云县文联原主席李树华虚开书箱印制费7000元私分,个人分得2800元;福建省邵武市住建局党委书记付载斌向26名干部违规发放补贴,其本人领取1.4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单位和干部往往打着“惯例”“调动积极性”的幌子滥发补贴和福利,看似单位和职工受益,却伤害了社会公平。
“回头看”可发现,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各地纪委通报中此类案例几乎月月“上榜”。从 “国字头”单位到基层乡镇,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中纪委网站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共有1.05万人因违规发放福利或津补贴问题受到处理,8210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宁夏社科院院长张廉说,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一些领导干部认为相较被紧盯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行为,发津贴福利不易被抓住“把柄”,开始打“擦边球”、玩障眼法,企图相对“安全”地谋取私利。还有些人认为反“四风”就是一阵风,存在“坐等风停”的观望和侥幸心理。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早已明确,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财政部也要求,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严控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低价或免费使用。
记者调查发现,自中央八项规定落实以来,各种穿着“隐身衣”的“变种”福利、异化的“送温暖”趋于多发。梳理案例可以发现,花样繁多的违规发福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挪用专款,虚列开支。从各地纪委查处的问题来看,违规发福利的手段主要包括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挪用专款等。比如,甘肃甘南州卓尼县职业技术学校挪用就业培训资金4.78万元,用于发放教师补助;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少青,违规从专项财政经费中列支,以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名义购买消费卡、实物,给职工发放节日补助。
——巧立名目,违规报销。一些被通报曝光的机关单位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等方法购买购物卡、保健品、烟酒等,巧立开支报销。这样不把“福利”列入薪酬而是作为管理开支的问题在于,不但违反发票使用规范,而且是以增加成本、减少所得税税基的方式偷税漏税。
——“圈子”共享,利益输送。在被曝光的案例中,一些地方将所谓的福利、津补贴发给本单位上级部门的领导干部手中,借“圈子”共享来实现中饱私囊或利益输送。记者调查发现,有地方的公交集团向上级交管部门提供公交卡,用完再续,这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
违规发放福利、越界发放“腐利”等行为,反映的是权力的任性和领导意志的“跑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说,这种行为看似只是打政策“擦边球”,实际上却容易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社会不公等现象,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
规范发放接受监督 保障“福利”遏制“腐利”
近几年来,福利到底能不能发,应该怎么发的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正常福利不可无,‘腐利’万不能有。”宁夏大学政法学院院长任军说,要消除的是“腐败”福利,要规范的是不透明的福利,而符合职工权益的奖励性报酬应受到保障。
专家认为,任何福利都应在制度约束与监督下发放,在制度设计上,要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暗箱操作、钻空子、“玩猫腻”等问题重复出现。
当前,不少地方已在中央有关文件的框架内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从执行层面规范、量化福利,实现福利发放的“标准化”。例如,陕西省总工会制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具体标准,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慰问品,每人每年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而广州等地的预算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也将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助等福利情况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一目了然”。
张廉认为,规范福利津贴发放,还需要做到专项申报、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打着福利的幌子卷土重来的“腐利”现象,要严纪律、严要求、严标准、严处理,并做到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遏制“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