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法院通过信用惩戒执结首起逃避执行案件

11.12.2014  14:39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以来,林甸县法院通过信用惩戒执结了第一起案件,获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7月,经林甸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江某借款及利息204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一直未偿还欠款。无耐江某于2012年1月向林甸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王某某在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祥。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家属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为执结此案,执行员一方面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下落,一方面对其财产等进行“四查”。2012年3月,执行员得到消息,被执行人王某某从外地回到家中。执行员立即赶到王某某家中,王某某仍以没钱为借口拒不执行。执行员依法将其司法拘留。拘留期间王某某给付江某人民币1000元。拘留期满后王某某再次不知去向。2012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江某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执行能力,现又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凭证,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4年7月15日,江某申请恢复执行。林甸县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被执行人王某某妨碍执行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家属送达了关于失信的执行决定书。2014年9月25日,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打电话与法院执行员联系,表示愿意还清所欠全部债务。原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北京打工,出差需要乘座飞机,在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无法购买。迫于信用惩戒的压力,王某某不得不主动提出偿还欠款,并委托其亲属给付了所欠的执行款。2014年10月9日,林甸法院对被执行王某某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至此,此案划上圆满的句号。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产生巨大的震慑力,这将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助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