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逮捕关 嫌疑人合法权益受保障

01.09.2014  16:08

某犯罪嫌疑人今年60多岁,因盗窃冷冻年货被立案,公安机关提请将其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嫌疑人年龄较大,涉案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无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小,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公众印象中,过去一般构成犯罪就要被逮捕,但近两年这一情况有了明显变化。究竟变化在哪里,是否构成犯罪就必须要逮捕?最近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曲立新。

过去‘构罪即捕’是普遍情况。刑诉法修改后逮捕条件发生了变化,不但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还要证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才能适用逮捕”,曲处长介绍说,“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这也体现了以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理念。因此,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审查逮捕工作必须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目前全省正在探索各项工作机制,努力倡导非羁押诉讼,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和不必要的羁押。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全省共不批准逮捕普通刑事案件921件1322人,不捕率为12.57%,同比提高了4.16%。

探索之一:是否逮捕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一起5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中,一名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并只参与其中一次抢劫,公安机关提请对5人逮捕。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综合全案认为:该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不大,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向律师作了回复。

在审查逮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可以使办案人员同时听取侦查、辩护两方面意见,有利于综合案情分析,提高审查逮捕质量。为此,积极探索建立了听取律师意见机制,通过发放工作联系卡、设立电子邮箱、与律师座谈、建立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搭建与律师沟通的桥梁,拓宽听取律师意见渠道。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还依托牡丹江律师网,建立网上听取意见平台,受到律师广泛欢迎。平台建立两个月以来,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2件2人。

探索之二:逮捕前进行公开审查

在一起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厮打起来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中一方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社会危险性较小,并有和解的意愿,可以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促进矛盾化解。

公开审查邀请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双方当事人、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参加。各方就是否应当逮捕嫌疑人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达成一致:双方当场已刑事和解,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已无逮捕必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开展捕前公开审查,改变了检察机关封闭的工作模式,使办案更公开、更透明,更有公信力。今年省检察院下发了《普通刑事案件逮捕前公开审查工作指导意见》,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全省全面开展。

探索之三: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避免“一捕到底

某犯罪嫌疑人因过失致人死亡被逮捕。侦查期间,他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得知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为对该嫌疑人继续羁押已无必要,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逮捕措施的建议,该嫌疑人被释放。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为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一捕到底”,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嫌疑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力度,将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初犯、偶犯等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进行动态审查,必要时分阶段多次进行审查,一旦发现不适宜羁押的情况,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今年上半年,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9件44人,被公安机关采纳36件4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