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当地政府已经拆除城区道路上隔离设施,我可以主动拆除影响自己出行的道路隔离设施吗?

25.03.202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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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9   当地政府已经拆除城区道路上隔离设施,我可以主动拆除影响自己出行的道路隔离设施吗?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  

这位网民您好,感谢对正义网法律答“平台”信任,我很高兴为您解答此问题:

  一、城区隔离设施是依法设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在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亦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前阶段,为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各地的疫情指挥部门为控制人员流动,防止引发传染风险,均是统筹兼顾,分区施策,依法指挥相关部门在主要城区道路上放置了隔离设施,并设立了卡点,应该说,这是应时之举,对有效控制疫情漫延起到至关重要作用,虽然我们的人民群众一时出行不便,但却能够换来遏制疫情发展的防范战果。

  二、应由疫情指挥部门决定拆除。当前,一些重要的省道和县乡公路隔离设施陆续拆除,将相应的卡点也给予撤销,主要的目是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农民应时备春耕,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转,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但清除道路隔离设施,撤销卡点,的确是我们战“疫”行动的一个重要节点,胜利的曙光已然在望。但并不是我们现在就彻底胜利了,目前还不到那个阶段。各地疫情指挥部门依然是紧绷防控这根弦儿的,哪些隔离设施应当拆除,哪些隔离设施可以拆除,但卡点不撤,哪些隔离设施暂缓拆除,卡点严控严守,都会通盘考虑,统一指挥。所以,我们不能从利己思想出发,认为城区隔离点拆除,影响自己出行的设施就可自行拆除了,而应当一如既往地服从防控疫情指挥部门领导和指挥,切不可掉以轻心,部分隔离设施拆除,并不代表病毒撤走,全民仍要扎扎实实忠于值守、做好管控,彻底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为此,对违反城区交通管制规定的,可能会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是否拆除,什么时间拆除,应当由防控疫情指挥部门作出决定,不可自行拆除。

时间:2020-03-09 11:08:00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