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宣传贯彻《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为我省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2.11.2016  03:35


省政府网站政府访谈实录


  [主持人]《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6月17日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我省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道路运输管理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
今年,我们请来了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朱金玉就《条例》相关问题做以解答。

  [主持人]《条例》修改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朱金玉]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一是道路运输行业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不足,发展质量不高。二是道路运输行业城乡一体化进程缓慢,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农村交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制不健全,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退出机制。四是道路运输安全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管理有待加强。五是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技术应用严重不足,需要融入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监管手段。此外,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工作的实际予以细化,有关内容需要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意见予以修改。截至2015年底,我省道路运输客运量已达到3.3亿人,客运周转量达到229.6亿人公里;全省累计完成营业性道路运输货运量4.4亿吨,货物周转量929.3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显现出来,行政许可需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与传统行业需深度融合,冷僻公交线路需及时开通,道路运输行业应承担社会稳定的责任等,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通过制定新条例予以解决。为此,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主持人]请简要介绍《条例》的立法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朱金玉]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条例的制定非常重视,省人大城建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介入,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和修改工作,深入地市开展调查研究,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多次听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工委根据立法计划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推进表,保证了立法时限。省交通运输厅将《条例》起草工作列入2015年重点工作计划,一是广泛征求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部分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征求意见。二是赴哈尔滨、大庆、佳木斯、绥化、伊春、绥芬河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三是对分歧意见进行了协调。四是组织法律、道路运输等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论证。五是学习借鉴了福建、新疆等省(市)的立法经验。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6月1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与会代表表决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持人]《条例》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方面有哪些要求?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朱金玉]《条例》对服务我省“一带一路”战略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推动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有以下要求:第一,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尽可能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二,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出入境运输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第三,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建立运力、货源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车辆和货源信息,为国际道路运输提供服务。

  [主持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条例》有没有相关的内容做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朱金玉]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能力、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加强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推进售票信息化。《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二是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条例》规定,客货应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三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系统,满足供需双方信息需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科技手段组织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人员提供营运车辆违法行为以及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查询服务。
  交通运输、公安、气象、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气象、路况等预警信息。

  [主持人]《条例》对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朱金玉]《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用一章篇幅明确了强化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容。一是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驾驶人员开展冬季及雨、雪、雾等特殊天气行车安全教育培训,并向驾驶人员发布特殊天气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纠正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二是强调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条例》规定,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驾驶员培训机构等经营者应当对灭火器、安全带等车辆安全设备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车辆安全设备;驾驶人员、乘务员、客运站站务员应当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班线、旅游等客运车辆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带的,不得运营;对旅客未系安全带的,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客运车辆出站(场)。三是建立驾驶人员休息制度。《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和里程,按照规定的数量配备驾驶人员,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四是规定驾驶人员影响安全的禁止行为。《条例》规定,禁止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禁止出租车驾驶员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妨碍安全的驾驶行为等。五是对危险货物运输作出特别规定。《条例》规定,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企业说明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押运人员应当对危险货物进行监管。

  [主持人]《条例》对方便百姓出行,发展公共交通方面有哪些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朱金玉]《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汽(电)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城乡物流等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一是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条例》规定,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促进公共交通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城市新建道路时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城市改造道路时,道路宽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三是发挥政府引领作用,方便群众出行。《条例》规定,对无申请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四是优待弱势群体,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条例》规定,公共汽(电)车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为其出行提供便利。五是及时公告线路调整信息,《条例》规定,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变更站点、站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三十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电)车和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在信息服务网站、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等及时公告线路调整的时间、运行线路和站点的位置等信息。

  [主持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如何规划和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朱金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与航空、铁路、水路运输等发展规划合理衔接,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发展智慧运输;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主持人]《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朱金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公共汽(电)车客运、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经营。
  条例所称管理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道路运输业发展制定相关政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许可办理、经营行为监督、为公众运输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主持人]如何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朱金玉]一是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条例》在道路运输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社会责任、服务规范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是推动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们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要深入学习和宣传《条例》,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政务信息等多种渠道,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方式,宣传《条例》,让全社会遵守《条例》、熟悉《条例》,全面推动道路运输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是推动道路运输发展,服务地方经济。我们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与航空、铁路、水路运输等发展规划合理衔接,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推广现代货物运输方式,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封闭厢式运输、冷链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装备;支持旅游业发展,及时开通、调整旅游客运班线;推动国际道路运输发展。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出入境运输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为国际道路运输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努力为推动我省“五大规划”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提供更好地服务保障。
  三是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汽(电)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城乡物流等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加快淘汰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运输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执行国家购买新能源公共汽(电)车优惠政策;推进城乡客运均等化服务,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
  四是深化行业管理方式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通过招标择优方式确定道路运输经营权,促进市场优胜劣汰,保障合理有序竞争,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放开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运输需求。优化监管方式,加强诚信建设。发布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供求关系。
  五是运用“互联网+”,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能力。加强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推进售票信息化。要求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客票,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并为旅客出行提供客票信息查询服务。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推进县、乡、村消费品和农资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系统,满足供需双方信息需求。
交通运输部门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各项工作的执行部门,我们将在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为民、利民、便民,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对朱金玉副厅长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