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3.06.2015  19:58

黑人社发〔2015〕5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切实预防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发生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建立有效管理机制。要强化信息化监督意识,对权力风险点、业务经办风险点进行合理管控,建立多层次、多手段的行政管理监督信息化平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服务以统一标准、透明可控、简化服务、细化管理、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管理服务进程。要大力推行退休审批一站式服务,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正常退休及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审核条件,加强疑难档案联审认定,防止人为造假骗取养老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业务完全实行金保工程线上办理,杜绝手工操作,并通过内控软件进行实时监督,防止冒领死亡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行为。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建立完善包括服务协议、医保医师制度、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配套机制,结合市地级统筹推进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化建设,及时预防和纠正骗取医保待遇、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要加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和社保费征收环节管理力度,防止少缴、不缴社保费,同时加强待遇支出各环节的监督,防止骗取待遇行为发生。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险种特点,建立健全反欺诈工作机制。
      二、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职责,规定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这些都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建立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案必查、有责必究。要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明确处罚依据,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要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要积极加强与审计、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三、完善联动配合机制,切实加强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加强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在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初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咨询。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案件移送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通知》贯彻落实和案件查处移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高行政和司法联动配合水平,切实发挥刑法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成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要明确组织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对于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

人社部发【2015】1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