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4家企业58部电梯未年检被责令整改

17.01.20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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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是和市民生活联系最密切的特种设备,电梯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出行安全。

  记者 17 日从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确保市民乘坐电梯安全,依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元旦以来,该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对辖区内在用电梯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共检查在用电梯 793 部、新增电梯 100 余部,对检查中发现的 4 家企业 58 部未年检电梯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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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此次检查发现中医大二院哈南分院 9 部、铁道职业学院 22 部、顺达商厦 7 部、恒都物业有限公司 16 部 4 家企业共计 58 部在用电梯年度检验报告过期未检。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针对兴建小区、宝融福园小区 27 部在用物业弃管电梯,沟通兴建街道办尽快找到接管物业,对这些在用电梯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办理电梯的年度安全检验。

  对此次检查中普遍存在电梯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有所欠缺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并对企业进行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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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3 月 1 日起施行

  记者从哈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哈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置、安装、修理、运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中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人行道,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条例》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依据《条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伪造电梯使用标志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视频监控设施未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安全管理人员未规范保管厅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重新启用或者移装电梯未进行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条例》也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结转滚存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费使用情况的;

  (三)以业主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四)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未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五)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