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酒后帮人挪车,身陷囹圄后悔迟

22.03.2018  11:01
  “本以为喝点酒帮朋友挪下车,没啥大事,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我真是后悔呀!”王某在庭审现场悔恨不已。2月17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
  现年31岁的王某,家住杜尔伯特县泰康镇,为人好教朋友,平时常和哥们儿小聚。2018年2月1日下午,王某与李某、孙某等人在火锅店吃饭,期间王某和李某都喝了不少酒。晚上八点多,李某醉酒驾车拉乘王某回家, 驶至王某家小区方向左转弯时,与毕某车发生刮蹭。李某下车,让王某帮忙将他的车开进小区。王某在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为了哥们儿义气,还是帮忙将李某车辆驶离现场。毕某报警后,交警赶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委时得知王某酒后帮李某挪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遂对其立案侦察。
  庭审中,公诉人就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对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出示了相关法律依据。因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王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一直呈严打态势。杜尔伯特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于涵谈到:“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包括此案中的王某只是帮忙‘ 挪’了一下车,其不知都已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