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跳舞起争执 冲动伤人被判刑

22.12.2016  23:33

    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在酒吧服务生故意伤人的案件。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李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贾某、张某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刘某、李某、陈某、贾某、张某均系海伦市某酒吧服务生。2016年1月9日23时许,六女一男客人来到酒吧跳舞,正在跳舞的一女客人要求更换舞曲,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女客人心生不满,并用手拍打调音设备,其同伴又向舞台扔啤酒瓶,正在值班的服务生刘某上前制止,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肢体冲突,继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服务生李某顺手抓起一园形高脚凳打在男客人周某腰部,后服务生刘某、陈某、贾某、张某等四人亦对周某进行围殴,将周某打倒在地后,对周某拳打脚踢,致使周某L2、L3椎体横骨骨折,头面部外伤。经鉴定,周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九级残。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现场,将刘某、李某、陈某、贾某、张某在案发现场抓获。

    事后,五被告人所在酒吧店长刘某赔偿了周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贾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主观上均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彼此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贾某、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持其他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三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的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且同意对三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