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挪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30.06.2016  13:36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30万辆。近年来,哈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因饮酒引发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类案件不断攀升。昨天,市法院、南岗区法院联合公布了酒后危险驾驶、酒后交通肇事典型案例,同时法官就酒驾者涉及的主要罪责进行了详解。

  酒后危险驾驶

  无证男一路连撞四车

  2015年8月4日,张某无证驾驶轿车将王某停靠在铁路街北侧路边的轿车剐蹭。事发后,张某驾车逃离,在沿铁路街、哈尔滨大街行驶过程中又先后剐蹭胡某、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张某开车逃至南兴街与哈尔滨大街交口右转弯时,与金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随后,张某逃离现场,被金某追上并将其抓获。

  【判决】

  经鉴定,张某系醉驾。案发后,张某赔偿4位被害人7400元。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标准。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在小区内或者停车场单纯的挪车,危险驾驶罪也成立。

  酒后交通肇事

  驾车逆行撞死环卫工人

  今年2月22日,魏某醉酒后驾驶迈腾轿车,在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违反禁令标志,由北向南行驶至比乐街交口附近时,车右侧刮上正在环卫作业的殷某,随后又撞上同在环卫作业的段某,致使段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判决】

  案发后,魏某家属赔偿段某家属53万元,赔偿殷某3000元。法院依法判决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路虎男”撞死俩行人逃逸

  2015年7月11日,宋某酒后驾驶路虎车在行驶至宽城街29号门前时,将横过马路的赵某、郭某撞倒,宋某驾车逃逸。事发后,被害人赵某和郭某不幸身亡。

  【判决】

  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5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依法判决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不要求行为人达到醉酒状态,只要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及时拨打电话抢救伤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肇事后逃逸的,根据法律规定加重处罚。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需要肇事者救助被害人,肇事者不履行作为义务的,就成为对其加重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