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出台器官捐献条例 或可免除基本丧葬费

31.07.2015  13:26

  华龙网7月30日21时50分讯 (记者 徐焱) 今后,重庆市民捐献器官,或可免除基本丧葬费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大会一审。草案细化和规范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接收的有关程序,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捐献人的权益提供了更多保障。

   重庆已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 供需比约1:150

  2012年8月1日,重庆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原国家卫生部授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累计捐献器官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

  此前颁布的《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对引导和规范我市遗体捐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医学教学与科研事业快速发展,我市遗体捐献面临新的形势。

  市人大科教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表示,目前,重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亟待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捐献数量需要增加,二是经验做法需要总结提升和固化。目前,重庆人体器官供需情况与全国大致相当,供需比约为1:150。由于公民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成为人体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兰运华称,由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均无上位法,重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迫切需要依法推进,以规范捐献行为,细化捐献程序,强化政策引导,理顺并界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有关人员权利义务,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捐献

  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确定了捐献自愿、无偿,以及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此前提下,草案规定,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人体器官的,应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查询有关情况。

  未明确表示捐献意愿的,可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并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和人体器官。

   建议摘取器官前 为捐献人举行告别仪式

  每次上解剖课,同学们都会穿着白大褂,默默站在老师周围,向遗体低头默哀一分钟。南京医科大学七年制2011级临床8班的特殊仪式,一度在网上掀起热议,让不少网友感动。

  今后,这样的做法或将成为常态。草案提出,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告别仪式。

  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貌。

  兰运华介绍,原国家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有关规定中指出,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和移植全过程,必须要有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做见证。对此,草案规定了协调员的职责,明确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市红十字会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保障捐献人权益 或可免除基本丧葬费

  市民无偿捐献出遗体和人体器官,在赢得尊重的同时,还应享受更多保障。

  兰运华称,只有依法保障好各方权益,才能营造良好的捐献氛围。因此,草案设立专章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捐献人及其家属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等作出规定。

  草案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通过颁发捐献荣誉证书、建设纪念设施和网站、开展缅怀纪念等方式,表达对捐献人的尊重。

  此外,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了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具体日常工作的职责。同时,对财政、交通、公安、民政、人力社保、新闻出版等部门职责也作出了规定。

   分组审议再提建议 应给予捐赠人适当奖励

  在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周华庆认为,市红十字会在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日常工作的同时,还应承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普及活动,加大公益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收集、捐献登记、捐献鉴证、捐献颁证等工作,这样才能把志愿捐献宣传出去。

  常委会组成人员刘本荣称,草案的制定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风尚值得弘扬。针对目前我市人体器官供求矛盾较大的问题,从事遗体接收的单位,可以考虑通过给予适当奖励的方式,吸引更多人捐献。

  常委会组成人员黄爱龙说,应对器官捐献的志愿者进行登记,在一些证件上注明相关信息。同时如何公平公正分配器官资源也非常重要,应重视器官捐献之后的管理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