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及管理

14.06.2014  01:36

体系变更时按规定程序申报的紧急通知

黑粮明传〔2010〕5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省新良粮油集团公司、省直属粮库管理公司、省地储粮公司:

自2009年12月省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黑龙江省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有关意见的复函》(黑政办函〔2008〕28号)后,绝大部分市、县对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拟上收、托管、整体接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能按照文件要求的规定程序申报。但近期也发现个别地方仍擅自将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管理的现象。为此,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局再次重申:凡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上收、托管或以其他方式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变更、管理体系变更的都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对已擅自变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黑龙江省粮食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