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将有章可循

17.05.2016  11:28

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成本监审,是政府进行价格管理的重要方式,包括企业申请的定调价监审和政府主动实施的定期监审。多年来,我市主要以定调价监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合理性与公正性越来越为群众所关注,客观上需要政府加大实施主动监审即定期监审的力度。为了更好地关注民生,惠及百姓,进一步规范定期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实施价格决策的主动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市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办法》。

办法》对我市可以实施价格成本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了规定,主要有: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内属于市级管理权限的商品和服务,如市区内城市供水价格,热力销售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销售价格等;以及目录以外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实施价格成本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三沟一河”污水处理项目、地下综合管廊入廊成本等。《办法》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方式,确定和调整定期监审项目和监审周期,并及时予以公布”“监审周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三年”“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监审项目和上级机关要求实施定期监审的项目,在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实施定期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同种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所有生产经营者确定为被监审单位。生产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者作为被监审单位”。同时,《办法》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对同一生产经营者的同一种重要商品或者服务,已实施定调价监审的,不再实施定期监审”。此外,《办法》对定期监审程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

(来源: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