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研中破解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困惑 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公益诉讼保护调研

27.08.2019  11:52
  佳木斯铁路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以“高铁建设公益保卫战”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为依托,对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公益诉讼保护深入开展调研,对哈佳高铁及普速铁路沿线进行实地踏查,集中排查铁路沿线威胁铁路运行安全、破坏铁路土地、损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隐患问题,并及时研判,提出解决对策,取得了良好效果。
 
交叉及“等外”案件指定了管辖
  在实地走访调研过程中,发现铁路沿线存在破坏资源环境、违法占地等问题,不仅对自然环境和国有土地造成破坏,也对铁路运行安全产生不良影响,但对于在铁路沿线发现的上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铁路检察院与相应地方人民检察院存在管辖交叉,调研组认为对于此类涉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铁路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同时对于“线下隐患影响线上铁路安全”问题,如,在铁路保护区内堆放煤泥、紧邻高铁线路的树木、大棚房等。
  就上述问题调研组与佳木斯工务段安监部门进行深入交流,经安监部门工程师确认,煤泥易产生扬尘对高铁线路安全造成威胁;紧邻高铁线路的树木枝繁叶茂、树高超出线路高度,铁路沿线临时搭建的大棚房稳定性较差,遇到强风等恶劣天气,树枝或房顶等一旦刮落至线路上,会造成高铁线路损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也严重威胁旅客生命安全。针对类似隐患,佳木斯工务段只能以发函方式请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解决,对相关行政机关不予解决的情况无其他救济手段。
  因此,调研组结合调研实际和工作实际认为,对于类似案件应当纳入“国有财产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由铁路检察机关督促履行。
  收到检察建议后被监督主体当依法结合实际履职   在开展哈佳高铁佳木斯段土地复垦专项调研时,办案组发现一处占用耕地修建的大临便道(临时施工使用的道路),在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也未进行复耕的情况下,由村委会报上级乡(镇)政府决定将施工便道留作了机耕路使用。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进行监督?
  一种观点认为,该便道必须无条件复垦为耕地;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道路可以进行依法变更办理审批手续并备案。
  而现实情况是,大临便道中一部分复耕,一部分依法办理了变更为机耕路的审批手续。如果检察机关建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复垦,对于现实部分复垦、部分变更的情况,是否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履职到位?
  对此,调研组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当建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乡镇根据实际依法复垦或办理变更用途审批手续并备案。
 
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的法律定位应当强化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不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的案件,可以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是,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作为独立的检察建议类型存在重视不够的问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与实际办案情况不相符的问题,造成办案人的困惑:是将其作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其中一项予以办理?还是独立成案,作为一类监督案件进行办理?
  调研组认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非诉讼类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适用广泛,其价值体现和法律定位应当加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