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银行卡在澳门被刷12万 法院判银行全赔

31.12.2015  02:02

  银行卡一夜被刷走12万

  2013年10月16日22时10分至22时13分期间,身在成都的钟女士收到某银行客服短信通知,其在该银行开户的一账户连续发生交易120707.97元、4元、2760.45元、手续费25.8元,共计123498.22元。

  第二天一早,钟女士手持该账号的银行卡向派出所报案。10月21日,警方以诈骗案立案侦查。经查,钟女士银行卡10月16日发生交易的交易地为澳门。钟女士以银行卡存款不是本人支取为由,将该银行诉至武侯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支取的款项并支付利息。

  某银行则辩称,对于钟女士10月16日短信通知发生交易的事实予以认可,交易是在ATM机上的正常交易。银行认为,交易是否为持卡人所为并非本案焦点,银行卡不一定必须本人使用。钟女士认为银行未能识别被复制的银行卡,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盗刷银行全赔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钟女士的银行卡发生的讼争交易是否为真银行卡。本案讼争的银行卡交易发生地为澳门,钟女士在成都市,两地相隔甚远,而交易发生时间为10月16日22时左右,钟女士在次日凌晨6时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系在合理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钟女士持真银行卡从澳门到成都,以及他人将真银行卡从澳门特交与钟女士均不合常理,而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钟女士持真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澳门进行交易的事实,故在澳门发生交易的银行卡系伪卡盗刷所为。

  武侯法院判决某银行向钟女士支付存款本金123498.22元及存款利息。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