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取钱遭遇“贴条”诈骗被骗4500元 银行客户都有责任

16.01.2015  12:29
ATM机取钱遭遇“贴条”诈骗被骗4500元
银行客户都有责任 - 黑龙江信息港新闻频道
来源: pic.dbw.cn

  2014年,哈尔滨仲裁委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30件,案件标的额10.6亿元,受案数量和受案标的额均创造了历史新高。其中,涉及民生的物业合同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数量位居前两位。15日,哈尔滨仲裁委公布2014年十大民生案例。

   ATM机取款遭遇异常时要拨打客服电话 以防“贴条”诈骗

  【案情】2014年7月13日晚7时许,杨女士到银行的ATM取款机准备取出当月工资,但交易时取款机发出异响,并未吐出任何现金。此时,杨女士发现ATM机旁贴了一张操作须知的纸条,随即拨打了该纸条上的手机号码,并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了相关操作。次日,杨女士去该行窗口取款时被告知卡中余额仅为35元,其当月的4500元工资已经不翼而飞。与银行交涉后,杨女士遂发现自己上了当。杨女士认为,其之所以受到损失是因为银行存在疏于管理的行为,应由银行向其赔付该笔损失。因此杨女士提请仲裁,请求裁决银行赔偿其损失4500元。银行辩称:杨女士应当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仲裁结果】经调解,由杨女士承担3600元,银行承担900元。

  【仲裁评析】一般而言,取款人应当知晓银行的客服电话,且该ATM机屏幕上也有该行的客服电话。此外,该银行已经在ATM取款机的屏幕上进行了 “请勿轻信任何ATM取款机屏幕外的提示”的提示义务,因此,杨女士的行为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本案而言,银行并不否认在杨女士取款当日的营业时间该操作须知就已经存在,因此,该行对ATM及维护及管理也存在一定的漏洞,银行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质量纠纷没付尾款 装修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维修

  【案情】 2013年6月,赵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为30万元。赵先生共支付合同款项285000元,剩余工程尾款15000元未付。施工过程中,由于部分楼层出现墙体裂缝、漏水等情况,应赵先生要求,某公司进行过多次维修,但始终未达到赵先生满意效果效果,赵先生拒付工程尾款。 2014年7月起,某公司将楼房“弃管”,致使赵先生不得不另行委托其他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赵先生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某公司辩称:由于赵先生拒付工程尾款,因此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公司给付赵先生维修款。

  【仲裁评析】赵先生支付了大部分的协议款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某公司的合同义务是装修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因此,赵先生依法享有请求维修的权利。某公司没有拒绝维修的协议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应该判定某公司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在此情况下,赵先生为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其请求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也符合协议约定。所以,对赵先生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业主不满服务拒交物业费 适当降低物业费后补交

  【案情】李某是哈尔滨市松北区某高档小区业主。自2010年起李某便拖欠小区物业费,至2014年止累计拖欠物业费5000元。然而,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不达标情形,如小区管理不到位,车辆停放不规整,庭院卫生不干净,小区无监控录像等。为追讨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提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物业费 5000元及滞纳金2000元。李某辩称:因物业公司的服务与收费标准不相称,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和滞纳金。

  【仲裁结果】裁决物业公司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适当降低物业费用,部分支持了某物业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物业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物业公司服务确实存在瑕疵,与收费不相称,应当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于双方产生的争议,作为业主的李某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通过业主委员会主动与物业公司协商提高服务标准或降低物业费用。一旦因欠费不能解决而产生恶性循环,最终居住环境变差,受损失的还是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