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有关条款施行说明的通知(黑安监〔2015〕90号)

11.12.2015  14:41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十八条、二十一条施行说明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件)进行了修订,现就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施行说明及《申请书》要求如下:

      一、《暂行办法》部分条款施行说明的修订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则,调整工作内容,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照2013年发布的施行说明,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施行说明新修订内容,在今后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督促其严格按照新编制要求,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工作。自本通知下发起,全省统一执行新的编制要求,不再受理未按新要求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附件:《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施行说明修订内容摘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 附件:《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施行说明修订内容摘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