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函字〔2016〕67号)

03.11.2016  14:39
各市(地)、省直管市政府(行署)安委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办,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39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报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统计表》填报及注意事项。
      (一)《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统计表》共有七项内容,其中第一项内容省、市、县政府只填报本级政府的工作情况,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填报本级工作情况,次月起分别填报本级累计数据。其余六项内容所有数据均为年度累计数据,初次填报后,次月没有变化的项目不再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有效。所填内容要有佐证材料,按月建档备查。
      (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每月3日前将表格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本级政府安委办。各级政府安委办每月汇总后,逐级上报至上级政府安委办,市级安委办于每月5日前报省政府安委办。
      (三) “五个一批”报表不再单报,在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公开曝光或印发文件公布、通报的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企业,可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统计表》对应栏目中填写。

      二、季度工作情况的上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按时报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进展情况,要以季度为节点,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逐级报送至上级政府安委办。季度工作总结要包含工作部署、制度建立及落实、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风险点和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安全保障等情况。

      三、及时反馈工作动态。本地、本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动态、重大举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等工作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报送。
      联 系 人:张 旭、李新野;
      联系电话:0451—87010922、 8701051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 黑安办函字2016年67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