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梯水价拟为现价2.40元/立方米

21.11.2015  14:21

  昨天,市发改委举行哈尔滨市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一致同意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听证方案,我市拟按居民用水量实施阶梯水价,其中,居民用户年用水量150立方米(含)以下的为第一阶梯水价,仍为现行水价2.40元/立方米。

  磨盘山供水成本为4.39元/立方米

  听证会上,市发改委陈述了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方案,并介绍了哈尔滨市2014年磨盘山水源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确认2014年市供水集团磨盘山水源单位供水成本为4.39元/立方米,较现行水价对应的2008年单位供水成本3.75元/立方米上涨0.64元/立方米,涨幅17%。

  95.97%居民用水量在第一阶梯内

  2014年,我市市区户均人口为2.4人。为充分考虑居民用户人口数量个体差异,拟将每个居民用户人口数量确定为5人。按照国家人均用水量建议值第一级2.4立方米/人·月、第二级4.1立方米/人·月计算,居民用户的一级水量为144立方米/户·年(2.4×5×12)、二级水量为246立方米(4.1×5×12)。为加大基本用水保障力度,拟在此基础上,将一、二级水量分别增加6立方米、4立方米,使我市居民第一、二级年用水量分别提升至150立方米、250立方米,覆盖面分别达到实施范围内居民用户的95.97%和99.04%,高于国家和省明确的80%和95%的原则比例。

  同时,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30立方米用水量的方式增加第一阶梯水量基数。

  第一阶梯水价拟仍为现行水价

  依据成本测算,我市居民基础水价理论上应调整至2.81元/立方米,较现行水价2.40元/立方米高出0.41元。为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减少百姓用水支出,拟暂不考虑供水成本与价格“倒挂”因素,将现行水价2.40元/立方米确定为我市居民第一阶梯水价。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为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拟采用规定比例下限,即11.53确定一、二、三级阶梯水价。第二级阶梯水价标准拟确定为3.60元/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价标准拟确定为7.20元/立方米。

  拟以年度为1个计量缴费周期

  针对我市地处北方,四季分明,各季节居民用水量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为客观反映居民实际用水情况,便于百姓合理调节各季节用水量,降低抄表计费频次、减少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拟以年度(12个月)作为1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计费周期中的居民用水户用水量,按相应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计收水费。对变更或注销用水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用水量,均依据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相应阶梯水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水量计收阶梯水价。

  低保居民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为促进节约用水,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拟将此类用户的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上浮0.20元,为2.60元/立方米。

  “使用其他水源、由其他管网供水的‘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居民用户”,第一阶梯价格为现行水价标准1.80元/立方米,阶梯水量、阶梯价差比例、计量缴费周期等,参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执行。

  另据了解,为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降低,拟继续实行低保家庭水价优惠政策,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仍执行1.30元/立方米标准不变。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近期出台

  此次听证会参加人共27人。其中消费者12人、经营者4人、专家学者2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人、利益相关方2人、政府有关部门5人。听证会参加人从不同角度对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进行探讨,一致同意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会后,市发改委将按规定根据听证会参加人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呈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准后,我市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政策将于近期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