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阻拦救护车事件 缘于前次“示恶效应”

15.12.2015  09:46

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正因为前次阻拦救护车事件“取法乎下”的轻纵,才有了此次阻拦救护车的“突破底线”的猖狂

曹忠义

12日,哈市南岗区文昌街与文治街附近,一辆本田轿车与一辆拉载心脏病患儿去医院的120救护车相刮,本田车司机疑似酒驾,拒绝挪车,且要求救护车赔偿。全程约10分钟。(生活报12月14日A09版)

这是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哈尔滨发生的第二起阻拦救护车事件。11月18日,一男子驾驶奥迪车,在大成街与宣化街交口,连续多次别停一辆救护车。事后,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事件,警方仅仅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不按规定避让救护车”的情节,处以200元记3分的处罚,草草收场,处罚之轻跟闯红灯的没啥区别。人们普遍认为,阻拦救护车处罚明显偏轻,因为那毕竟不是普通的车,是急救车,要是病人出了事,哪里是那点分那点钱的问题,轻飘飘的罚200元记3分,根本起不到警示和震慑作用。而又一起阻拦救护车事件的出现,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奥迪车事件的“示恶效应”,是前次执法不严结下的恶果。

从两起事件看,司机都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都知道救护车上有需要急救的病人,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生命带来危害,依然任性地阻止救护车前行,已涉嫌违法乃至犯罪。特别是12日这起事件中,本田司机明知救护车上有心脏病患儿,耽误一分钟,孩子就多一分危险。虽然妻子和辅警多次劝说,但他依然“任性”地阻止救护车离开。10分钟的时间,对一个需要急救的心脏病患儿,关乎着生与死。耽误抢救生命,显然已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涉嫌犯罪,不是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不按规定避让救护车”可以解释的,而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阻挡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甚至更严格的法律来制裁。

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正因为前次阻拦救护车事件“取法乎下”的轻纵,才有了此次阻拦救护车的“突破底线”的猖狂。

救护车担当着抢救公民生命的重任,那闪烁的警灯,尖利的鸣笛,意味着抢救生命的通道刻不容缓。这种“特权”必须得到保障。不避让救护车是违法行为,更别说别停和阻拦救护车了。从以上两起事件看,急救车的通行特权已然受到极大的挑战,有关部门不能再纵容违法行为。无视救护车的通行特权,纵容违法行为,都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践踏。如果仅仅按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罚点款扣点分就了事,不但起不到法律的震慑作用,还将纵容违法者的投机心理。违法成本如此低廉,违法一次又如何呢?阻拦救护车的行为,也不能仅仅拿道德说事,靠自觉的道德约束,要从根本上杜绝阻拦救护车事件的再次发生,必须让法律之剑出鞘,从严处罚,拔除恶根。

酒驾入刑使酒后开车行为得到了根本性转变。面对阻拦救护车事件,也应该像打击酒驾一样,“出重拳”“零容忍”,严格执法,唯此,才能构筑起畅通的“生命通道”。前次奥迪车别停救护车事件执法太轻,让人遗憾。希望此次本田车事件,有关部门能严格执法,通过个案的严惩,达到警示社会的效果,进而形成全民共识,自觉地为生命让路。(据黑龙江日报)

编辑:王维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