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13.01.2016  19:13

    近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1分,调整后为每千瓦时0.3723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1.41分。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3分。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分。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