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府为县级公立医院财政“托底”

15.06.2014  10:57

  陕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了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县级公立医院离退休费用、基本工资及历史债务由政府“托底”。

  《实施意见》明确,县级公立医院补偿主要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偿两个渠道构成,补偿水平要充分体现医院的公益性质,同时保证医院正常运行。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从医院剥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离退休费用由财政承担。

  同时,县级综合医院人员基本工资70%以上和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基本工资100%纳入财政预算。2011年底前形成的医院历史债务统一打包剥离,由县级政府3年内偿还完毕。到期未还清的,由省级财政在转移支付中扣减偿还。

  对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等多方共担,政府投入由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在2012年价格改革的基础上,以市为单位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城镇医保与合疗经办机构要建立向医院预拨周转金制度,保证医院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