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中院“新闻发布会”: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01.06.2022  22:26


    5月31日,双鸭山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16年至2021年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6年至2021年,双鸭山全市法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813件,审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54件,依法惩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被告人84人,保障101名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一份。全市两级法院挂牌成立少年法庭9个,选取具有教育、心理专业,熟悉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审理涉未成年案件,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力量,全市法院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司法人员共计34名。
    双鸭山法院不断强化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共青团、教育、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与相关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规定》《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关于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等文件,建立合适成年人、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员、法治副校长、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多项工作机制,从诉讼权益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法治宣传等多方面,助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双鸭山法院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融入未成年人审判全过程,注重帮扶教育,在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对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回访考察。依托“法治进校园”、公众开放日等活动进行集中宣传、开办专题讲座;利用法院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治宣传;开辟“线上线下相结合”参观法院新模式,通过讲解员与参观者互动、法治辅导员为参观者讲解等方式,成功邀请了河北中学、远东文化艺术学校、双鸭山市师范附属小学等多所省内外学校师生5000余人参观法院。
    双鸭山法院将结合“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进一步延伸拓展司法职能,切实增强宣传实效。通过精品案例打造,以案宣法、以案普法,引导青少年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某寻衅滋事案 ——回访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末的一天,田某某(已判决)在某串屋吃饭时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便找邹某某、胡某(已判决)、靳某某(已判决)等人找王某某寻衅,邹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头部、腰部、双手多处擦皮伤,之后田某某、邹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017年12月31日18时许,在某网吧,因胡某(已判决)之前与张某某发生过口角,田某某(已判决)便指使胡某上前寻衅张某某,被一旁的苑某某制止,后田某某纠集邹某某、胡某、靳某某、管某某(已判决)等人殴打苑某某,致苑某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两次参与田某某(已判决)团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邹某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件虽然审理完毕,但对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仍在继续。2020年初,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邹某某的母亲,对邹某某出狱后的思想动态以及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进行询问。得知其母亲为了让邹某某能有一个新的开始,不再与社会不良闲散人员接触,已经送其到亲属家开的工厂打工,学习一些技术。其母亲对承办法官的回访表达感谢,并表示通过这次回访,认识到自己以前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欠缺和不足,以后会多与孩子沟通,呵护孩子健康茁壮成长。


案例二

李某某诈骗案 ——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应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17周岁)、刘某某(成年共犯)二人共同商议,以投资国家扶贫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利润方式实施诈骗。刘某某出资、李某某非法购买了户名为“颜某某”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和手机号,刘某某购买了微信群、制作获得回报的虚假转账截图。刘某某、李某某各自利用自己的手机,分别登录微信,进入购买的微信群,更改微信头像和姓名,加群成员为微信好友,冒充被害人的熟人、好友,向其宣传投资项目承诺翻倍返利,并向被害人发送获得双倍回报虚假截图,获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颜某某”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号转款。刘某某、李某某共骗取35202元,刘某某分得24000元,李某某分得11202元,二人将骗来的钱款用于生活、上网等支出。
     裁判结果
    饶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刘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刘某某亲属在庭审后将涉案违法所得全部退赔,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已过世,母亲为其法定代理人,因母亲在外地打工,一个月才能回家一次,平时与被告人缺乏沟通。经法院通知因路途遥远等原因未能出庭,故法院特指派具有丰富未成年工作经验的县妇女联合会主席作为本案合适成年人代为参加诉讼,在被告人与法庭沟通中起到桥梁作用,帮助保障被告人权利,与法院一道在庭前、庭中、庭后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形成了教育保护与适当惩罚并行,预防与矫正交叉的工作模式,坚持做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落实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爱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