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派员出庭我省首例解除强制医疗案件

20.10.2015  15:18

10月13日,我省首次对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该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派员出庭。这是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后,我省首次开庭审理的解除强制医疗案件。

在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之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由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的执行部门是安康医院或精神病院,对强制医疗工作的规范也主要是地方政府或部门出台的一些规章,是一种行政手段,没有纳入刑事诉讼轨道,检察机关也未对强制医疗开展监督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强制医疗的立法构建,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强制医疗诉讼程序,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交付、执行、解除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职责,明确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诉讼履行监督职能。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我省各级法院对解除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和审查程序不统一。为了探索我省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审理工作,完善审理程序,切实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经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研究决定,对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程序参照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进行。

庭审前,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检察人员仔细审查了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提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书面意见副本和相关材料,并聘请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精神病主任医师对安康医院作出的诊断评估报告、相关病例材料进行审查及对被强制医疗人的病情作出评估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就安康医院提请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发表了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可能影响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程序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了法庭调查。在庭审质证阶段,检察机关对安康医院提请解除强制医疗建议书、诊断评估报告、修改版外显攻击行为量表、治疗病历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活动的法律监督作用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对今后我省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庭审工作起到了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