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医师注册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6.2017  15:07

黑卫医规发〔2017〕18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师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加强医师队伍人员管理,顺利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次医师注册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65号)相关要求,本次集中清理工作通过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梳理医师注册信息,确保医师注册信息真实、有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医师注册信息,坚持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工作,组织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销或备案已不再执业的医师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注销注册及备案信息。

三、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师注册人员逐一核对,务必落实医师注销注册及备案制管理制度。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或本人应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本人申请注销注册或备案,应向原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注册或备案申请文书;

(二)注销或备案相应佐证材料;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职医师的注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将不在职医师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或备案。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医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医师注销注册管理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五、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注销注册、备案制管理常态化机制。确保此次医师注册信息集中清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委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进程排名通报,届时参照国家卫生计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一致性排名。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6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向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按照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8月29日,卫生厅
巡视公告
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卫生厅
关于变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域名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