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检察建议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获好评

05.06.2015  11:58

  “感谢检察院法律服务到位,集贤县农村经济管理站的仲裁决定书下发后,我们全额收回承包费,承包人李某荣、张某生已经恢复了鱼池用途,避免了一部分村民上访告状”,这是5月8日集贤县检察院检察联络室干警到高峰村回访时,该村委会主任吴某波对他们说的一段话。

  这件事还得从高峰村一份经济承包合同说起。

  1998年4月16日,高峰村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张某某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书》(现变更为其爱人李某荣、儿子张某生经营),约定鱼池承包水面42.42亩,承包费每年每亩30元,并在每年5月1日前交纳,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违约,没有交纳承包费,同时改变鱼池用途,不从事渔业生产,将鱼池变成稻田。部分村民对此事表示不满,经常找村民委会、镇政府反映此事。检察联络室的工作人员在福利镇走访调研时得知此事后,马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对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了解,拿出了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向福利镇政府下发了检察建议:一是集贤县经济管理总站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有裁决的职能,镇政府应引导村民委员会到经管站进行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二是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引导村民解决问题要通过正确途径。

  今年1月16日,高峰村村委会向集贤县经济管理站申请对《鱼池承包合同书》进行仲裁。县经管总站立案后,检察联络室工作人员多次会同县经管总站,以土地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纠纷进行法律层面的探讨,提供法律服务。4月10日,集贤县经济管理站下发了仲裁书,仲裁决定:一是《鱼池承包合同书》有效,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承包人李某荣、张某生在本裁决下达后立即给付高峰村承包费8.908.20元;三是承包人应及时将鱼池用途恢复。

  仲裁书下发之后,检察联络室的工作人员和镇政府包村干部多次深入高峰村,耐心向承包人李某荣、张某生宣讲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利用本县的典型案例进行说明教育,承包人对仲裁决定无异议,也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并表示按仲裁书的决定日期交付承包费。这起合同纠纷的解决,不仅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还得到了全体村民的好评,更为农村土地流转解决纠纷指引了一个正确方向。

  据了解,集贤县地处三江平原,全县人口32万,是双鸭山地区的农业大县。近年来,由于城乡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农村农民集体土地的流转,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土地纠纷,经常引发争抢土地、毁坏庄稼、人身伤害等严重问题,直接影响县域农业经济的发展,也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少隐患。集贤县检察院几年来一直以“农村稳则社会稳”为理念,以检察联络室为平台,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优势,对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