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雇主应担责 判前调解化解仇怨

10.03.2017  22:35

    原告鲍某与被告王某均是黑龙江省江川农场本地人,王某承包一些小工程,鲍某常年给王某打工,两家的关系也互有往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融合的兄弟情谊被击破缘于一起事故。

    2015年9月20日,鲍某在王某的工地上驾驶车辆运输施工材料时,车辆意外打不着火了,鲍某钻入车底进行检修,他人喊来同工地的驾驶装载车的潘某前来帮忙,在他人的指挥下,潘某未注意到车底还会有人,致在车底没有来得及钻出来的鲍某胸部受到挤压,肋骨多处骨折。随后,鲍某被送至医院前后住院治疗28天,医疗费支出了近3万元。2016年7月25日,鲍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120日,伤后需1人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在此期间王某垫付医疗费用15 000元。鲍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无奈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7万多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王某进行了传唤,王某既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参加庭审。此案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判决结果可想而知,但老话讲,怨家宜解不宜结,判决后,兄弟般的情谊会被彻底击破,两家的关系也会日势紧张,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调解成了化解这一难题的必由之路。

    经过了解,王某也希望与鲍某协商解决问题,未参加庭审并非其故意所为,因外地联系业务,把开庭的具体时间忘记了。

    3月3日,鲍某一家在法庭等候多时,王某从外地匆匆赶回法庭,这是两家人在起诉后初次见面。经过前期法官不懈努力的斡旋和庭上的进一步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满足了鲍某的意愿。

    这起案件经过法官的努力,最终使一起即将判决的案件峰回路转,最终以调解方式了结,有效的化解了两家人的矛盾,兄弟情谊重新拾起,两家关系重新趋于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