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泛征集有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13.03.2017  17:01

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区县(市)和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持有人:
  为进一步贯彻全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落实“三年千企”行动计划,加快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进程, 促进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市科技局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集有股权融资需求、债权融资需求、厂房场地需求、办公用房需求、技术转让需求、政策资金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将对申报项目认真筛选梳理、按需求分类,并以科技政策、资金作为引导,有效调动银行部门、域内外投融资机构、各区县市产业招商主体、各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等社会资源,协同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产品、工艺、技术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具有创新性,核心技术部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项目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产业导向,运营正常,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市场预期明确,产品附加值高。
  (三)项目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拟上市的企业以及拟新建的企业)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四)已进入2012年-2015年《科技成果招商项目册》的项目,根据项目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可以重新填报。
  二、推进征集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具体措施
  (一)对于有股权融资需求的项目
  1.由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投融资专家对项目持有人进行培训、辅导,协助完善商业计划书,强化其与投资机构、投资人对接能力。
  2. 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并采取“现场路演+网上路演”及投融资机构进校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具备融资条件的项目,与投融资机构、上市企业和投资人、企业家进行对接。
  3.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对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入股科技企业的,经审定,按成果持有人现金出资额度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其中教师作为发起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给予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
  5.对本科、硕士、博士在校期间或毕业3年内持科技成果进驻孵化载体创办科技企业的,经审定,给予最高30万元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
  6.在4、5条政策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企业意愿,3年内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转让给成果持有人和团队;5年内可将股权以本金加利息方式转让给成果持有人和团队;超过5年,双方协商确定股权退出方式。
  (二)对于有债权融资需求的项目
  1. 针对科技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开展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为重点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为科技企业开辟融资专用渠道,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
  2.按照“风险共担、政策性风险补偿”原则,引导协议担保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为主、股权和自然人资产抵押为辅的担保业务,从而实现科技企业从合作银行取得贷款。适时建立以科技企业为服务主体的科技担保基金。
  3. 对高成长性、股权融资尚在论证过程中的企业,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借款方式先行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条件成熟时,债权可以转为股权,实现风险共担。
  4. 对科技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的,按实际支付银行相应利息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
  (三)对于有厂房场地需求的项目
  1. 市科技局紧密配合全市各产业招商局,根据哈尔滨新区、各开发区、各区县(市)产业布局,将有落地求求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产业分类,以“打包”的形式,向各地输送项目,并取得招商政策扶持。
  2.借助产业大招商的有利契机,市科技局组织搭建平台在埠内外广泛开展项目推介、对接洽谈等活动。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和优秀创新团体为核心,地域招商政策和优异服务为导向,引入资金、引入企业进入我市。
  3. 对从埠(境)外引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资助。
  4. 对在孵科技企业3年内离开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进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生产的,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
  5.对于校所利用项目、学科、人才等优势,按照市场机制,以向社会输出产业化成果为宗旨,与社会力量联合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达到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准的,由省和市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其承担并完成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所获科研经费的20%最高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四) 对于有办公用房需求、可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项目
  1.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给予每年不超过40%最高3万元房租补助。
  2.对于小微科技企业处于研发初期阶段,尚未形成有效产品销售,且项目执行期内,能达到批量生产和销售的技术创新项目,市科技局将通过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给予支持。
  3.由省科技厅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券以购买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交易额度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4.市科技局对使用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与设施的企业,按实际使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5.由市双创办提供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对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培训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创业服务等服务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五)对于有其他科技政策需求的项目
  1.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省科技厅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 对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省科技厅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
  3. 对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且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认定登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其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助。
  4. 鼓励专利转化运用。对在哈校(所)和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为哈市个人,在我市转化运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有效专利,经审定,分别给予发明专利3000元/件次、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次、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次的补助。
  5. 对携带项目来哈创新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审,按启动、优秀、重点三个层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助。对携带并被列为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创新创业团队,经审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
  6. 经过初步筛选的项目将由“哈尔滨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信息网”和“创业汇”手机APP信息发布终端发布,并作为市科技局宣传、推广科技成果项目。
  三、项目征集方式
  (一)填写申报书。申报人登陆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http://www.hrbinfo.gov.cn ),在“通知公告栏”中阅读通知、下载附件,按照填报说明、并参照模板认真填写《哈尔滨市有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复核汇总。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作为其所属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持有人的举荐单位,负责对申报团队和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认真复核,保证申报质量,签署举荐意见,并进行汇总。
没有举荐单位的项目申报人,可直接申报。
  (三)申报渠道。各举荐单位和其他项目申报人,于3月24日前按照下达通知的处室作为申报渠道,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至市科技局相应处室。
  (四)工作联系。
  科技成果管理处       尹聪慧    82363097   [email protected]
  规划发展处         康晓慧    82363450    [email protected]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    刘金花    82363700   [email protected]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王阁民    82302157   [email protected]
  国际合作与对俄科技处    韩苗苗    82363541    [email protected]
  专利管理与监督处      曲 凯  82301792   [email protected]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王 帆    82363495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扫描件: 关于广泛征集有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附件: 1: 哈尔滨市有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2:填报模板
                                       
       
                                             
  填报咨询电话:朱淑媛 罗志博    84686551
  政策咨询电话:高子洋 尹聪慧    82363591  82363097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