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布天气警报最高罚款5万元

26.08.2017  12:06

  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出台《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非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相关责任人,或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据悉,该条例一经通过,将是全国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为人们获取气象信息提供了方便,但利用公共平台发布不准确的极端天气信息,给社会生产和百姓出行带来了负面影响。

  分组审议的《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公众气象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准确、完整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众气象信息。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不得以访谈、媒体署名文章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信息、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条例草案还强化了气象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其中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其他负有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漏发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非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