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出台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补助升至每年2万

08.09.2016  16:36

  7日,省文化厅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16年8月19日审议通过,现已公布,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部法规。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给予的资金扶持,将由一万元每年升至两万元每年。

  我省现有联合国项目2个。2011年“赫哲族伊玛堪说唱”“望奎皮影戏”分别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有国家级名录34项,省级名录303项,市级名录505项,县级名录768项。国家级传承人15人(其中有4人去世),省级传承人337名(其中17人已去世)。

  由于我省地理位置独特,民间文化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浓郁的民族特色和丰厚的历史特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冲击,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个别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逐渐脱离,受众急剧减少,后继乏人。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

  此次出台的《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内容中明确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同时确定建立了项目名录制度,在《条例》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进行明确,并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该《条例》还对传承人动态管理和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场所进行了规定,及规定支持传承的相应措施,并鼓励将代表性项目转化、创新和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以及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营销、品牌等手段,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作者: 吴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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