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14.10.2016  02:32

  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产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明确对非银行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实施准入管理。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7家支付机构获准从事支付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网络支付、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机构对推动支付服务创新、改进和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其业务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违规经营、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同时,有一些机构未经许可违规从事支付业务,扰乱了金融秩序,客户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支付领域的乱象也助长了地下钱庄、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切实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服务与监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守支付中介的定位和职能,同时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方面是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严格把握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工作;另一方面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委成立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了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目前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正按照方案部署有序开展。(采编:张文妍)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