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台19项措施处置闲置土地

22.03.2016  10:00

  今年,内蒙古自治区将从闲置土地收回、置换、盘活、监督监管等5个方面发力,共出台19项措施,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针对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土地面积较大、处置率较低和供地率较低地区的现状,内蒙古自治区将从5个方面发力,大幅度提高全区闲置土地处置率。一是加大建设项目开工处置力度,科学确定开竣工时间及工程建设周期;二是加大土地置换力度,充分应用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优惠政策,通过调整规划用途,为土地置换扫除障碍;三是加大土地收回力度,因地制宜多方案推动土地收回。对于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经与土地权人协商,采取有偿全部收回或有偿部分收回。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通过平台比价,以价格最低地块先由政府收回。也可采取政府与企业以股份制的形式先收回,适时开发或置换使用。也可采取先收储再由政府收回的形式处置;四是加大土地盘活力度,严格审查消除闲置土地“坏账”,对长期闲置且原用地单位无法开发利用的土地,重新调整供应;五是加大监督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管控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还将根据各地闲置土地数量与处置率水平,相应核减该地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供地率低于60%的旗县核减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立审批限制清单,将各地闲置土地整改进度与审批许可挂钩。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完成不到位的地区列入审批限制清单;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不力的地方领导将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