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学校食堂不得无证供餐

27.10.2014  10:59

从省教育厅了解到,针对近日佳木斯市第九小学74名学生出现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后,省教育厅下发了做好全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学校主动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通知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学校食堂(饮用水)和供餐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随时上报。要加大学校食品安全督查频度和力度,特别是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要形成定期巡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因疏于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学校发生涉及食品安全的事件后,在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办的同时,必须立即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有效协调和妥善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按照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和要求,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通知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供餐模式准入管理。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的供餐企业、托餐家庭名单中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全员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其食品安全操作行为。同时,要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工作,近期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来源: 东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