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餐位费、包房最低消费最高罚三万元

01.03.2016  11:00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3月份,我省有三部地方性立法要正式实行了。《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月15日起实行。

  损毁保护建筑标志,个人最低罚1000元

  根据《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在历史文化建筑上设置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等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建筑外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建筑标志说明、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的撤销登记或备案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或者备案。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或者备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行业。

  收餐位费、开瓶费,饭店最高罚3万元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退还货款。

  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的饭店,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