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科技进步法律武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新制定《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介绍 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 杨廷双

25.12.2014  17:27
  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23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进步的一部重要法规。借此机会将《条例》主要内容向社会各界作以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掌握和执行好《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一、《条例》制定背景。
  即将废止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于1994年,距今已有二十年,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委、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努力,历时3年多,终于完成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
  新《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2007年修订的《国家科技进步法》,广泛调研征集了省内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地)县市政府等各方各界意见,借鉴各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总结我省近年来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实践,针对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而重新制定。
二、《条例》主要特点
  新《条例》 共9章61条。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科技人员等促进科技进步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将一批符合科技进步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我省发展要求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有效措施纳入了立法。具体说有7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动员社会各主体参与科技进步。
  《条例》强调技术创新在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我省发展的重要战略。一是明确了我省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的目标。第三条强调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坚持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决定性作用,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实施科教兴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省份。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推进科技进步的组织领导责任。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开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建立和完善科技工作相关机制,将科技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为全社会科技进步服务水平。三是明确了社会各相关主体在促进科技进步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第八条规定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各类学校推进科技进步的义务。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对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具体的法律权力和义务进行了专章规定。
  第二,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重点扶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条例》作出了配套的规定:一是地方政府要创新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把科技创新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引成果转化所需的高端人才作为本地经济转型的核心任务。政府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转化科学技术成果并参与项目管理,在约定期满时,由企业或者股东按原价回购股权。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二是鼓励建立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第九条规定,省政府应当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给予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三是为成果转化提供财政政策支持。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者承接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支持政策。四是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期限。第十八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第三,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着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
  为促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的配置作用,单独设立了第三章科技园区与创新服务。一是放手办好科技园区和孵化器。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属于所在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可以授予其行使市级政府必要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职能。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服务组织发展,可以安排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等。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服务功能完善、孵化效率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或者补贴等支持。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二是促进科技资源服务的公共化和市场化。第二十五条规定省政府应当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统筹规划、集成资源、面向市场、共建共享为原则,以信息化网络为手段,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服务。第二十四规定,省和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建立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交流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研基地、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科技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科普资源、科技人才、技术服务资源、国际科技合作资源等相关信息,依法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利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查重机制和共享使用制度,可以对达到共享使用要求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三是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和发展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四是扶持科技投融资机构发展。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投资业务。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支持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为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金融、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健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联动机制,为其境内外上市、挂牌和债券融资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第四,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引导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科技进步首先要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一是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三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意见书。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另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二是鼓励企业产学研结合建立研发机构。三十三条规定经省科技部门认定,设立科研机构的企业可以独立承担省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三是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考核。三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制度,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五,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激发各类科研机构的活力。科研机构是科技成果的重要来源,也是创新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为充分激活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一是完善科研机构宏观管理和绩效考核。三十七条规定省政府要统筹规划全省科研机构布局,整合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设立的科研机构。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科学技术成果产出及转化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在经费、科研条件等方面择优予以支持。二是建立现代院所制度,使之成为创新服务主体。三十九条规定省和市级政府要推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发机构建立现代院所制度,保障其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及管理、人员激励分配等自主权利。按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特点和功能定位,稳步推进分类改革。三是构建市场化开放的科研机构体系。四十条规定鼓励境外、省外相关主体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上述机构享受本省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同时鼓励省内科研机构在省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四十一条规定社会力量创办的科研机构平等参与政府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的竞争与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改革评价与激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一是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四十四条规定,对从事创新研究的科技人员,重点考核其创新成果的应用情况;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人员,重点考核其创造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二是明确科技人员智力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四十五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要给予成果研发和转化有贡献人员相应的奖励和报酬。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给予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给予不低于技术转让净收入35%的收益分配;成果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净利润5%的收益分配。将有效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三是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业或离职创业。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人员供需信息发布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术人员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挂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选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四十七条规定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经批准可以保留三年。
第七,加强农业科技进步工作和对周边国际科技合作。
  我省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和沿边开放战略中对俄罗斯的重要省份,《条例》加强了农业科技和对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的内容。一是农业方面,第十二条规定省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快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农业科学技术投入力度,重点资助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农业现代化核心关键技术攻关。省和有条件的市、县级政府要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农业科研及成果转化。十三条就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创业,十四条就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和专业技能培训,二十一条就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分别做了鼓励和扶持的具体规定。二是国际合作方面,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项目,支持与周边国家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省政府要大力支持对周边国家合作开展的科技研究发、国际标准研究、技术引进推广、创新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科学技术人员培训与交流等。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多形式、多载体的国际科技合作。
  新《条例》的施行将有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依法推进我省科技进步,让科技能够更好地服务经济、惠及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