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01.06.2023  21:31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双向和全面保护。坚持做实做细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延伸工作,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优法治环境。

    在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黑龙江高院向社会发布8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在裁判结果或延伸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此次案例发布,进一步彰显黑龙江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充分发挥这些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教育功能,引导全社会形成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

    谭某强奸,引诱、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案

    ——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5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谭某某(男,47周岁)在互联网上注册多个QQ账号并添加未成年女性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谭某某套取对方的个人信息,后在明知对方未成年甚至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以编造、散布诋毁名誉的信息相要挟或以金钱引诱等手段与对方见面实施性侵,同时,拍摄裸照和视频胁迫对方此后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至案发前,谭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奸淫14名未成年女性,其中10人不满14周岁。其间,谭某某还利用QQ等网络聊天工具介绍、引诱6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其中2人不满14周岁。2018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将谭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强奸未成年女性14人,其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10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谭某某强奸未成年女性多人,且多次强奸、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介绍、引诱包括2名幼女在内的多名未成年女性卖淫,严重损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以强奸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谭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谭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某不仅奸淫多名未成年女性,还对其中多人实施反复侵害和引诱、介绍卖淫犯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严重践踏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彰显出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有力发挥了刑罚震慑作用。同时,本案警示我们,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任重而道远,应着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引导其切实提高防范意识,谨慎与陌生人交友,在社交媒体上不泄露个人隐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某某故意杀人案

    ——加强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男,50周岁)因被害人王某甲(男,9周岁)的父亲王某乙拖欠其工资心生怨恨,意图杀害王某甲进行报复。2022年7月7日8时许,郭某某敲门进入王某甲家后,趁王某甲不备到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砍击王某甲颈部一刀、头部数刀。王某甲在反抗过程中上肢多处受伤,后逃至楼下邻居家并被送医救治,郭某某追赶未果,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某的行为造成王某甲颈部开放性损伤、颞骨及顶骨颅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休克、左手小指浅屈肌腱断裂、左尺骨开放性骨折、右拇指短伸肌腱断裂及右第二掌骨骨折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惩。郭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拖欠工资不还而持菜刀连续砍击王某甲颈部、头部数刀,杀人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郭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定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王某甲的父亲拖欠其工资而迁怒于无辜儿童,意图杀死王某甲以泄愤,犯罪动机卑劣;其持菜刀连续砍击王某甲要害部位数刀,犯罪情节恶劣,审理法院考虑被告人郭某某杀人未遂,又系自首,判处其无期徒刑,体现出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被害人王某甲案发时年龄尚小,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变得沉默寡言,为帮助其走出受侵害阴影,审理法院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后,第一时间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了心理评估和疏导,帮助其驱散内心阴霾,逐步恢复身心健康。数月后,办案法官对王某甲进行跟踪回访,发现王某甲情绪稳定,话多了,脸上也有了笑容。本案的处理和延伸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张某强制猥亵案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男,37周岁)成立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并在某居民区商服从事中小学辅导教学。7月6日16时至18时,在该商服3号教室内,张某在为被害人姚某(男,14周岁)进行“一对一”补课期间,强行抚摸姚某背部、腰部、腿部及下体,进行猥亵。同年7月8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为未成年学生姚某授课期间,违背姚某意志,强制猥亵姚某,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考虑张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禁止张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我省首例禁止性侵犯罪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案件。教职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故意伤害等犯罪,不仅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也严重侵害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在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同时,依法宣告终身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既有助于防止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再次犯罪,也便于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切实清除未成年人身边的潜在侵害危险。

    杨某故意伤害案

    ——对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重在教育、感化、挽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与被害人于某(男,17周岁)均为高三同班同学。2018年2月2日晚自习课间,杨某与于某在嬉闹时产生矛盾,当日21时30分许,杨某趁学校放学及于某不备,持教室内的椅子砸向于某头部,造成于某头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手食指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案发时杨某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于某均系即将高考的高三学生,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杨某平时在校表现和成绩良好,进入高三后,在升学压力下逐渐产生焦虑、烦躁等心理问题但未得到及时疏导,导致本案发生。考虑本案发生的特殊背景、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于某均为未成年人,审理法院本着特殊、双向保护原则,着力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根据杨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助力其重返校园,重回人生正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对杨某进行了庭审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提升守法意识,同时鼓励其不要放弃学习,全力备战高考;针对杨某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备考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问题,对杨某的母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杨某的母亲更多关注杨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杨某以积极方式释放压力、纾解情绪,顺利完成学业。本案审结后,办案法官对杨某持续跟踪回访、长期关注其学习成长状况。据悉,杨某于当年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如今,已顺利毕业,正在备战研究生考试。本案的妥善处理,是以促进涉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审判“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生动实践,有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乔某交通肇事案

    ——为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男,16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拉载被害人荆某某(男,16周岁)、毕某某(女,14周岁)沿某公路行驶时,因注意力不集中致使车辆冲出道路与树木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荆某某、毕某某重伤二级,乔某亦受重伤。经事故责任认定,乔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二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乔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乔某的法定代理人乔某某、刘某某共同赔荆某某经济损失178 960元,共同赔偿毕某某经济损失494057.14元 。

    【典型意义】

    本案被害人荆某某、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花费医疗费数十万元,后续治疗费用二人所在家庭已无力负担;而被告人乔某在事故中受重伤,其监护人在医治乔某后已无力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导致本案生效附带民事判决无法实际履行。鉴于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家庭因本案生活陷入困境,审理法院通过积极协调,为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最大程度帮助二人渡过难关。本案审理法院主动作为,为经济困难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有效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切实体现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传递温暖、关心关爱困难人群的功能属性,也充分展示了司法关怀和法治温度,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常某强奸案

    ——运用司法建议制度强化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下旬,被告人常某(男,21周岁)与被害人范某某(女,13周岁)在快手APP平台上结识,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常某得知范某某实际年龄,并与范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7月31日、8月2日和8月4日,常某先后将范某某带至甲、乙、丙三个宾馆的房间,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2022年8月4日,常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常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常某明知被害人范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的案发地点为三家快捷宾馆,常某带范某某入住宾馆时,宾馆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公安部“五必须”要求,查验范某某身份、询问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及与同住人员常某的身份关系,对范某某未尽到相应安全保护义务。审理法院在案件审结后,针对上述问题迅速向属地公安机关制发司法建议,提出涉案宾馆入住登记审核不严、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建议加强监管,全力防范宾馆等住宿场所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公安机关在收到司法建议后,分别对三家宾馆作出责令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宾馆等住宿场所的监督管理。本案审理法院通过制发高质量司法建议方式,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有效实现治理与治罪并重,真正将关爱保护未成年人能动司法落到实处,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张某某等11人侵权纠纷案

    ——在民事审判中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全面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原告刘某(女,14周岁)与其同学被告张某某(女,14周岁)因琐事产生口角后,二人相约在学校附近地下停车场见面并协商解决矛盾,后张某某找来本校及附近一所中学的被告高某等10人(均为女生,13或14周岁),双方见面后,张某某等11人采用撕扯头发、衣服以及抓挠、踢踹等方式对刘某进行殴打,现场有两所学校的百余名学生围观,后围观学生将双方拉开。经鉴定,刘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同年7月,刘某将张某某等11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11名被告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并当庭履行完毕,同时,向刘某真诚道歉。

    【典型意义】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人民法院承担对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法院立足审判,延伸职能,在查清事实、心理疏导、化解矛盾、家庭教育指导及法治教育等方面打出一套未成年人保护“组合拳”,有效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双向、全面保护。一是准确梳理还原事实。办案法官通过调取、反复查看现场视频,对涉案未成年人入户调查,走访班主任老师了解情况等方式,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为妥善处理案件奠定基础。二是积极采取心理疏导帮教措施。审理期间,该院“晓法”暖心疏导服务站及时全程介入,聘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刘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抚平心灵创伤,并对11名被告女生进行矫正辅导,引导其明理向善。三是积极化解矛盾。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做了大量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11名被告女生及其监护人向原告刘某诚恳道歉,获得谅解。四是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向11名被告女生的监护人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向辖区中小学生发放《家庭教育指导细则》,督促广大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保护好未成年子女。五是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该院多次组织干警面向辖区中小学生开展全面法治宣讲活动,教育引导学生专注学习、遵章守纪,共同构建良好学习氛围和校园环境。

    王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

    ——成年人恶意殴打未成年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3日14时,在某商场一楼淘气堡,原告王某某(女,30周岁)因姚某(男,4周岁)与其女儿抢玩具,掌掴姚某一下,将姚某打倒在地。姚某的母亲杨某见状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受案,经询问姚某、杨某、王某某和查看现场监控视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事实并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八百元。王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公安机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分别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被告公安机关对原告王某某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所提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针对儿童之间在共同玩耍时发生的小摩擦,家长应在正确教育引导的同时,通过与对方家长及时交流沟通等方式合理合法解决问题,但本案原告王某某在看到女儿与4岁儿童姚某争抢玩具后,不仅没有进行教育引导,反而掌掴姚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节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殴打不满14周岁的人,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王某某所作行政处罚正确,程序合法。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正是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提供有效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示出人民法院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毫不松懈的鲜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