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院通报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

27.02.2016  09:30

  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15年度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

   押运员带防暴枪抢劫珠宝店掳走25万元项链

  被告人俞某是牡丹江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押运员。2014年11月,被告人俞某为改善家庭生活状况,产生抢劫金店的想法,并将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商厦内的珠宝店设为作案目标。

  2014年12月22日12时,俞某完成押运工作后私自拿出其使用的97-1式防暴枪,用衣服包裹好,来到作案目标珠宝店。在店内,俞某将枪头露出给营业员高某看,将高逼至展柜处,用高的钥匙打开展柜,将价值人民币25.72万元的项链装入随身携带的袋内,并取出枪支威胁追赶的保安,逃离珠宝店。

  案发后,俞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部分赃款、赃物被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持枪抢劫珠宝店,犯罪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俞某服判,不上诉。

   三男子在黑瞎子岛炸死三只熊熊胆熊掌买了一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唐某得知被告人陈某会“整熊”,二人就于2014年7月通过电话联系后,自带土炸药、折叠锯等工具,让被告人毛某开船来到抚远县黑瞎子岛。陈某、唐某登岛后,分别在5棵树上安装了捕猎熊类的工具,毛某又驾船将二人送回抚远县。随后几天内,陈某、唐某在安装炸子的地方先后发现了3头被炸死的熊,便取下熊胆和熊掌,在黑市卖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唐某、毛某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猎杀的熊为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棕熊。

  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唐某、毛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棕熊三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谎称能帮人办理退休骗取274名被害人上千万元

  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马某英谎称自己认识市领导,能够为他人办理退休、病退、工作等事项。先后通过被告人许某、唐某、焦某等人,联系了大批办理退休、病退、工作等事项的人员。骗取27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93万元。此外,许某还利用自己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身份,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使用作废农村信用社存折交付储户而不将存款存入银行等手段,骗取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9.2万元。案发后,部分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或退赃。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马某、马某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500000元;赃款、赃物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余款责令各被告人按各自所得退赔。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除了上述三起案例外,发布会上还通报了赵志故意杀人、抢劫案,鞠占福、白柏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等七起典型案例。(实习记者 周秘 记者 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