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百岁老人每人月500元

08.11.2014  12:31

  黑龙江新闻网7日讯 (记者 郭铭华) 记者7日从省民政部门获悉,哈尔滨市出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按百岁老人、无基本养老金老人和扩面三类发放高龄津贴,并明确了发放标准、申请要件以及审批、发放程序。

  据介绍,具有哈尔滨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年龄在80周岁至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同时,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也享有高龄津贴;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的范围包括90周岁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并规定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此次还进一步了加强了对高龄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社区(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对老人进行回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同时,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区、县(市)迁移的,要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户籍地外居住的,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备案,从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社区(村)居委会停止发放津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故的,社区(村)居委会要凭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办理停发津贴手续;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故,其家属未能及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的,多发的高龄津贴应由区、县(市)老龄部门组织追回。有故意隐瞒骗取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编辑:朱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