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法院:强化善意执行 保障养殖企业发展
鸡东县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体现人民法院善意执行举措。对因疫情复工期间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人涉案件履行困难的,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进一步促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6年7月26日,王某某和姜某某向刘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养猪厂扩建,口头约定2016年末还款,月利为2%。到期王某某、姜某某未能偿还,刘某向鸡东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判决,王某某、姜某某欠刘某100万元,利息6万元,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30万元,2018年5月1日前偿还46万元。2017年1月,王某某因急用钱向白某某借款34万元,后偿还了20万元,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了14万的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2017年8月19日,王某某又因生猪厂扩建向白某某借款5万元,并给白某某重新出具借款19万的欠据一份。经白某某多次索要,王某某仍未能给付,白某某向鸡东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判决,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白某某借款19万元。调解书和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某、姜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鸡东县法院在执行刘某、白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刘某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106万元,白某某申请标的为1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鸡东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王某某和姜某某系夫妻关系,针对上述两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在2019年末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20年1月初能给付申请人10万元欠款,余款在2020年5月1日将全部履行完毕。由于疫情被执行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家里所饲养的生猪以及厂房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因在疫情期间,无法进行自由买卖生猪,为尽量减少双方损失,执行法官带队到被执行人家了解核实生猪出栏情况,以及是否能有履行能力。考虑养殖生猪的专业性比较强,申请人无法对该猪厂进行实际接收,为了尽快实际申请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猪场能够快速恢复生产及运行,尽可能减少双方当事人损失,经执行法官组织调解,由被执行人提供林地进行抵押担保,双方又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也积极表态,宁可在价格上进行让步,也要积极配合尽快变卖生猪,偿还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