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保护优化鹤岗市发展环境

05.07.2015  11:30

  根据省院统一部署,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助推鹤岗市实施“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大上项目、促进转型”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煤、墨、绿、贸、游”五大重点产业,结合检察职能,市检察院决定从今年6月至明年6月,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破坏发展环境犯罪专项行动,为鹤岗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此次专项行动将紧紧围绕干扰和阻碍鹤岗市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效率低、服务差、环境差,执法扰企、扰民甚至勒拿卡要、权力寻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市场秩序、金融秩序混乱等问题,重点打击以下七类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已经上级清理的行政许可项目,超时办理、违规办理审批事项,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收受贿赂,不作为、乱作为,破坏依法行政,损害发展环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市场监管权限,将行政管理职能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转移,在办理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审核、确认、认证等事项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在打击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国家工作人员涉及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企改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资源出让、资金政策扶持、生态环保、涉农惠民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制推销产品、干预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插手企业经济活动以及向企业“吃拿卡要报”、强拉赞助等职务犯罪案件。

  (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以及利用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坑害企业进行谋利,在打击偷盗、围堵、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危害企业发展、损害企业信誉以及侵犯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等刑事犯罪案件。

  (七)媒体高度关注、社会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鹤岗市发展环境的犯罪案件,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案件。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重点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广泛宣传,排查线索。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深入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二是集中打击,稳步推进。结合本地发展实际,突出区域特点,集中查办一批干扰、阻碍、影响、破坏发展环境的犯罪案件,凸显办案震慑作用。三是惩防结合,总结推动。立足办案,深入研究破坏发展环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推动有利于优化发展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