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认定"扣黄金"不合规 省公安厅:将赔偿200万

19.03.2016  09:18

新京报快讯日前,新京报报道了甘肃市民马哈比近20斤黄金遭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扣押,讨要近20年未果一事。今日下午,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就此事回应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当年不符法律规定,违规没收马哈比黄金,现愿支付国家赔偿金约200万元。

走私证据不足以私相购买为由没收

通报称,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赔偿请求人马哈比的国家赔偿申请。经查,1996年2月29日,嫌疑人马哈比将50条铸有“利昌金舗”"leecheong"等字样的金条(9350克)藏匿于三个行李箱的自制夹层中,在广州白云机场办理托运手续时被安检人员查获并移交机场警方处理。机场警方以涉嫌走私黄金罪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依法扣押涉案黄金50条,同年3月1日,依法对马哈比收容审查。

1996年4月16日,公安机关解除马哈比收容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限为六个月,收取10万保证金,并规定马哈比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每月18日至20日到机场公安局接受调查。此后马哈比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8月1日,机场公安局依法没收保证金10万元。

通报称,经调查取证,马哈比走私黄金证据不足,但其私相购买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予以没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没收的黄金交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售兑换款886124.75元。同年9月5日,将涉案黄金交售款上缴财政。

认定没收黄金不合规应赔偿200万

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经审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于1996年8月1日对马哈比私相买卖黄金的行为处以没收黄金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马哈比的违法行为不应由公安机关做出没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于2月28日作出赔偿决定,应给付赔偿申请人马哈比没收黄金的交售兑换款886124.75元,以及支付该款项自1996年8月19日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截至2016年2月28日,应赔偿马哈比没收黄金的交售兑换款886124.75元以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约112万元,合计共需支付约200万元国家赔偿金。

今日下午,马哈比告诉新京报记者,他认为自己20年前被拘是刑事案件,警方有保存黄金的义务,并按照程序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他称,自己还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黄金,并将就此事与机场公安局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