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严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14.02.2020  02:20

新闻发布会现场。新华网 才萌 摄

  新华网哈尔滨2月13日电(才萌)2月13日下午,在黑龙江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进展第十六场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殷伟表示,针对部分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会,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加大打击力度。

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殷伟介绍情况。新华网 才萌 摄

  据殷伟介绍,黑龙江省公安厅针对疫情形势变化,充分研判衍生风险,制定出台了《严厉查处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十二条规定》,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公告》。1月22日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侦办隐瞒病情违法犯罪案件18起。其中,行政案件8起,行政处罚12人,包括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6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2起;办理隐瞒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的刑事案件10起,涉及犯罪嫌疑人11人,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8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1起。

  黑龙江省公安厅提示广大市民:疫情当前,请广大市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于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隐瞒病情、接触史,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参加公众聚集活动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反疫情防控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惩不贷。

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宣传教育处处长冷秀艳介绍情况。新华网 才萌 摄

  针对部分百姓对“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参与家庭聚集性活动”等要求表示不理解,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宣传教育处处长冷秀艳解释说,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家庭聚集性活动已成为重要传播途径。为阻断疫情内源扩散渠道,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省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家庭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进行严格限制。提出“五不”要求,即:居家生活不外出,除上班、购买生活必需品外,严禁随意出小区、村屯;亲朋好友不聚会,严禁组织家庭聚会、聚餐、娱乐等聚集性活动;街坊邻里不串门,非特殊需要严禁亲友、邻里之间相互走访;保持距离不靠近,严禁在小区广场、村屯路边等场所近距离接触;婚丧喜庆不操办,“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

  冷秀艳表示,对组织和参与家庭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