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老机构享优惠政策 水电热气执行民用价

21.10.2014  09:21

  哈尔滨日报10月21日讯 我省近日出台《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养老机构可享受一揽子优惠政策,涉及土地、补贴、贷款、税收等方面政策,养老机构可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农村自办养老可用集体土地

  ——优先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需求。将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

  ——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土地供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新增一张床补贴2000元

  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发展,对床位规模30张以上,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省级财政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按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省和市县各负担50%。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可享受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可申请200万元贴息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机构(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外),根据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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