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灯下黑" 黑龙江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

27.09.2016  11:33

  新华社哈尔滨9月26日专电(记者 潘祺 )为切实加强自我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黑龙江省纪委日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

  据介绍,这“八项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营利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打听、泄露或者扩散执纪中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准违规干预、插手或者影响执纪执法司法活动;不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者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不准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监督者更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今后,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项纪律”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也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