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元旦起黑龙江执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3.11.2016  10:06

  本报讯(林乐君记者赵政府)记者从22日召开的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会议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也是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好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现“三医联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会议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已经明确,广大城乡居民也寄予厚望,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工作。要全面理顺管理体制,尽快将卫计部门新农合管理和经办的职能、编制、机构、人员、资产、档案等整体划转到人社部门。要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注重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整合过程上升为宏观制度优化、效率提升的过程,通过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有机融合和经办服务水平的提升,使城乡制度整合发挥1+1大于2的效应。

  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惠民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市(地)、县(市)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成立由政府分管同志担任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在年底前将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到位,经办机构整合组建和人员、编制划转配备到位,基金、档案和资产等移交到位。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政策链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部署,省政府先后召开第57次和78次专题会议,对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进行深入研究。近日,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对我省整合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