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湿地保护再出新条例

03.02.2016  12:43

              从2016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2003年版《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2003年,黑龙江省曾在全国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国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先河。但由于原条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许多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保护力度不够、管理方式单一、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长期存在。此外,国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黑龙江省亟待用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今年施行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共7章55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了湿地保护制度,明确了政府责任、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分级保护、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二是采取了全面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三是规范了湿地利用内容,规定可以有限度地利用湿地资源。四是强化了监督管理。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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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面积大、类型多、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景观壮美。全省共有自然湿地556.19万公顷,涉及湿地斑块共有25000个,自然湿地率达11.75%。全省现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8处,其中国家级有23处,省级64处,其中,扎龙、三江、兴凯湖、洪河、七星河、南瓮河、珍宝岛和东方红8处国际重要湿地和13处国家重要湿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全省已经建立了41处国家湿地公园,17处省级湿地公园。此外还建立了9处湿地保护小区,形成了全国最大的湿地保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