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6工作亮点回眸

13.01.2017  22:39

  黑龙江日报1月13日讯 2016年,在省委正确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人大在法制建设实践和我省振兴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和巨大精神动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于人大工作的优势和特点,着眼于我省实际,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探索创新,依法履职。

   立良法求善治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良法善治为保障,着力打造服务于全面振兴发展的法制化环境。一年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4部;作出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的决定6个;对76项法规、决议、决定进行清理。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事项,也是重大民生项目。条例重点解决了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支撑区域经济发展能力不足、供给效果明显滞后等问题。明确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道路运输经营权;建立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用档案;推进了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作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的规定。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条例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采取差异化的人才评价体系,允许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做出明确规定。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提升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支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了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我省耕地总量位居全国第一,严格保护耕地意义重大。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在耕地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耕地发包方、承包方、使用者在耕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对全面保护和建设耕地、强化保护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的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并增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明确指出禁止在省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我省贫困人口还比较多,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紧迫和艰巨。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主体地位和各部门的职责、扶贫开发对象的精准确定、扶贫开发精准措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产权归属和受益主体、扶贫开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相互衔接,以及实施健康、教育扶贫工程脱贫。强调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细化了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扶贫开发资金“折股量化”、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等内容,并对资金整合作出了相应规定。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燃气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重点完善了燃气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规范了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强化了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注重对燃气用户权益的保障,对建筑区划内用户专有部分燃气设施维护责任进行了具体划分,明确了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要求,规定了燃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的内容。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条例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保障机制,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给予扶持。规范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利用的界限。为进一步促进代表性项目的开发利用,鼓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将代表性项目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文化服务,并根据市场需求对项目进行技艺创新和产品研发,推动传统产品功能性转型。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事项,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对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这“三小”进行了规范;加大食品安全的处罚力度;加强了重点环节的监管;做出了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的规定,反映了群众的意愿,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在全国率先做出了示范。法规的出台,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大力发展龙江绿色食品的优势产业,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2015年,国家对完善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条例对生育调节政策作出了修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考虑到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我省人口实际状况,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例还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