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决定

04.05.2018  08:3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为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部署,打赢我省森工改革攻坚战,使立法与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相一致,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暂停实施。改革过渡期结束后,根据改革成果和实际情况,及时启动法规的修改工作。

  二、对于改革期间需要逐步移交的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在相关职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前,由省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行政职能的管理主体。

  三、对涉及国有重点林区授权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除根据改革要求保留的职能外,其他授权条款同时废止。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后重新公布法规文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