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面加强气象法治建设纪实

30.12.2015  12:56
    黑龙江作为典型的农业大省和生态示范省,气象灾害多发、频发,如何打造依法减灾、科学应对的气象执法体系,保障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一直以来,成为黑龙江气象发展的重要课题。     “举事必循法以动”。防灾减灾必须坚持依法履职,立法为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总体框架下,黑龙江省扎实推进气象立法工作,形成了与之相配套、与全省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法规体系。《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条例》《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先后出台。     近五年来,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与气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60多个。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规范了气象活动和气象行为,为气象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使气象部门、政府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时,有了充分依据。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是全国出台较早的人工影响天气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出台13年来,黑龙江省不断加强人工增雨防雹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注重加强地面催化及防雹作业系统建设,完成省级指挥系统建设,完善移动作业指挥系统;建成省、市、县三级人工增雨(雪)作业指挥中心、通信传输系统和作业监控系统;在全国第一个建成了省级标准人影弹药库,由省财政和省农垦共同出资购置了一架“运12”增雨飞机;在7个市地开展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动能力建设,7支作业队伍每支包含一台车载小型雷达和6部火箭发射车,使人工增雨、防雹减灾更加方便、快捷、有效。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具有领先性和探索性。该条例出台后,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抓实抓牢。省委、省政府在全国较早地部署开展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黑龙江省气象部门近年来进一步完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建立气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气象行政行为不断规范,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增强,取得明显成效。     据统计,近五年来黑龙江省共开展执法检查916次,查处违法案件205件,其中,各级人大、政府开展执法检查43次。各级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急联动职责,逐步形成了与省政府应急、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部门协调一致的气象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绿色通道”。     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将气象融入地方工作大局,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气象工作,省、市、县政府将地方气象事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对气象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省政府把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和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5年,黑龙江省委将建设气象服务平台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八大平台”之一推进。省政府连续三年将提升农业气象防灾水平和进一步提高极端天气气候应对防范能力纳入省政府重点任务。

    曾率队到黑龙江对气象法实施进行执法检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指出,黑龙江气象事业呈现出全面发展的好势头,步入了依法发展、规范发展的良性轨道。(袁长焕 刘晶)


(编辑:孙镆涵 编审:袁长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