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24.09.2014  17:38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 闫一菲)近日,记者从省地方志办公室获悉,《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日前已由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从1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规定》从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出发,就地方志工作的任务要求、组织保障、审查验收、编纂出版、管理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人员经费、资料收集等修志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重申了各级政府的修志职责,强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规范了修志工作,《规定》对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主体、时间进度、稿件质量、出版使用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突出了地方志的社会服务功能,让群众享受到多层次、广覆盖、高质量、低成本的文化服务,为此,《规定》明确要求,“方志馆(室)或者地方志资料库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免费向公众开放”。

  修志问道,以启未来。省委、省政府对地方志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今年6月,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为全省地方志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地方志是保存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多年来,全省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辛勤笔耕,潜心修志,为龙江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地方志工作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造良好条件。地方志工作部门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要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对事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地方志工作,为推进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据悉,经过三十多年的工作实践,我省已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专兼职相结合的修志工作队伍,形成了志鉴编纂、质量管理、审查验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地方志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依法用志和依法管志,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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